全新的一步

香港政府一直透过吸引在岸基金的成立,致力提高香港在资产和财富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目前,基金可透过单位信托基金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于香港成立,而该等基金形式亦是公共基金 或对冲基金通常采用的基金形式。然而,私募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则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 成立。据《亚洲创业投资期刊》统计,香港目前具 560 家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价值合 共 1600 亿美元的资产(2019 年),香港亦因此为亚洲第二大私募股权中心。 为适应不断增长的行业需求,香港启动了一项新改革,以推动其基金制度的多元性。1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香港政府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合伙草案》”)刊宪, 而该法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获得通过,为基金于香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注册提供相关规定。2 《合伙草案》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获颁布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合伙条例》”) 并开始生效。3

开曼群岛及其监管规例的改革收紧

传统上,私募基金一般都在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司法辖区成立。然而,上述司法管 区于过去数年为回应打击跨境避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全球举措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 革。 经济实质要求 二零一八年,开曼群岛制定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经济实质法》”)。《经 济实质法》就进行“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引入了若干申报及经济实质法要求。其中,私募 基金可能落入此定义的范围并因此现可能需就其活动每年向开曼税务讯息局进行申报。 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及其他要求 二零二零年,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法》”)开始生效,力求确保私募基金 的核心业务及流程具透明度及妥善的文件记录。《私募基金法》透过以下要求(非详尽清单)实 现上述目标:
  • 私募基金必须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 私募基金的财务报表必须由开曼群岛审计师进行审计和签字,并提交给金融管理局;
  • 私募基金资产的估值必须以与该基金所持有的资产相应的频度进行;
  • 须委任一名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的资产,并就该基金的其他资产核实所有权及保持 记录;
  • 私募基金必须委任一名个人以监察该基金的现金流量; 和
  • 定期交易证券或长期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须保留相关识别代码的记录,并应要求将 该记录提供予金融管理局。

从引入《经济实质法》及《私募基金法》可见,由于私募基金所受的监管越趋严格,现时设立离 岸基金的环境具不确定性。反之,随著香港实施《合伙条例》,香港及离岸司法辖区两地于监管 方面的变化的累积效果或使香港成为设立私募基金的另一个首选司法辖区,为香港带来崭新机遇。

香港的新机遇

迄今为止,香港是粤港澳大湾区内主要的金融中心,于私募股权行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香港的 IPO 市场数一数二,私募股权基金可透过香港在世界各地(如中国内地)筹集资金,或投资后再 以上市方式退出资金。此外,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担当的关键角色亦使香港成为设立管理人民币 资产组合基金的首选地。 如上所述,离岸司法辖区的监管日益严格,而《合伙条例》可让基金在单一司法辖区内统一营运 及管理,降低基金受监管的风险,并节省成本。这为香港私募股权基金决定其注册地时,提供一 个实用的替代方案,基金管理人/发起人亦可更灵活地满足亚洲市场的需求。换而言之,《合伙条 例》带来崭新机遇,让私募基金在香港这个金融枢纽中受益。

《合伙草案》的细节

《合伙草案》提供一个选择性参与的注册计划,有意注册的基金可向公司注册处注(“注册处”) 提出申请,成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基金”)。 注册成为合伙基金的条件与开曼群岛有限合伙基金相似,合伙基金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并由有限合伙协议(经修订和重述后)( “合伙协议”)组成。
合伙基金的关键特点及规定如下:
关键实体
特点和要求

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 • 本身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必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 名有限合伙人,并由“初步”合伙协议组成; • 有两年的时间接受外部投资者作为该基金的有 合伙人; • 必须符合“资金”的定义; • 具有订立合约的自由; • 没有最低资本要求或法定投资限制;及 • 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和持有商业登记证。 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支付 3,034 港元的注册费。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年满 18 岁的自然人; • 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法团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非香港公司; • 在香港或在外国司法辖区注册的有限合伙,无论是否 具有法人资格;或 • 有限合伙基金。 普通合伙人: • 对合伙基金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 对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 若普通合伙人是合伙基金或无法人资格的非香 责任合 伙,则有责任委任投资管理人、审计师和授权 表;及 • 有责任确保资产被妥善保管。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自然人(无论该人是以受托人身分、其个人身分或任 何代表身分行事): • 法团; • 合伙; • 不属法团的团体;或 • 任何其他实体 (无论该实体是以受托人身分、其本身 的身分或任何代表身分行事) 。 有限合伙人: • 有权分享合伙基金的收益及利润,且并无须对合伙基 金就超出其协定注资额的债项及义务承担责任,除非 有限合伙人有参与合伙基金的管理(“安全港”条款 授予的非详尽豁免清单中列举的任何活动不被视为参 与合伙基金的管理活动)。(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 阅下文)

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年满 18 岁的香港居民; • 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注册非香港公司。 投资管理人: •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执行合伙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职 能; 及 • 可以是普通合伙人自身。

负责人

负责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认可机构; •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持牌法团; • 会计专业人士;或 • 法律专业人士。 负责人: •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执行《打击洗钱及恐 分子资金 筹集条例》附表 2 所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

授權代表

授权代表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年满 18 岁的香港居民; •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注册非香港公司。 授权代表: • 如果普通合伙人是另一合伙基金或没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 有限合伙人,该授权代表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负责合 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 • 对合伙基金与普通合伙人的所有债项及义务须共同及各别 地承担法律责任;及 • 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基金的管理和控制的最终责 任。

审计师

审计师: •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委任以对合伙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 审核;及 • 必须独立于普通合伙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合伙基金的授权 代表(如适用)。

托管人

普通合伙人有责任确保资产被妥善保管。《合伙草案》并无规定 必须委任托管人,只要求资产被妥善保管。

注册

如要注册合伙基金,该注册申请必须由已注册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或香港律师代表合伙基金提交。 该申请必须涵盖《合伙草案》中所指定的信息和注册费用。该等信息应包括合伙基金的建议名称、 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标识号、投资管理人和负责人。

当注册处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注册处将就该合伙基金进行登记并签发注册证明书。

保密

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会对外保密并无法被公开审查。合伙人的名册将由合伙基金保管并存放于其注 册办事处或其他已告知注册处于香港的任何地点。注册处仅会保留载列合伙基金、现任和前任普 通合伙人、授权代表(如适用)和投资管理人的身份及详细信息的索引。

安全港

如上表所述,参与管理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具失去其有限责任的风险。尽管如此,有限合伙人
按现时市场惯例在合伙基金中通常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或决策权,故《合伙草案》载列了一系
列“安全港”活动(非详尽清单),以就不被视为管理合伙基金的活动类型提供指引。4

该等“安全港”活动包括:
• 担任或委任某人担任合伙基金的代理人、成员、承办人、高级人员或雇员;
• 担任或委任某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代理人、董事、股东、成员、承办人、高级人员或
雇员;
• 在合伙基金或普通合伙人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中任职或委任任何人出任该职位;
• 在投资组合公司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中任职或委任任何人出任该职位;
• 批准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管理人执行与合伙基金的业务、前景、事务或交易有关的任何
事务;及
• 参与合伙基金的若干决定,包括基金期限延期,更改有关基金的投资范围或设立、扩
大、更改或履行其他任何合伙基金的义务。

税务处理方法

有关合伙基金5

就税务而言,有限合伙基金将被视为独立于及其合伙人实体。在香港税制下, 合伙基金于香港赚 取的利润应缴付利得税。然而,合伙基金若符合《税务条例》第 20AM 项下对“基金”的定义, 且受限于相关适用于合资格公司的免税条件,即可享有利得税豁免。合资格基金可于任何评税年 度就载列于《税务条例》附表 16C 下的合资格资产交易及附带交易享有利得税豁免。

虽然《税务条例》未就利得税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但合伙基金仍须确认其自身于其持有投资的司 法辖区里会否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一般来说,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并非香港税收居民,故合伙基 金或未能享有香港税务条约下的减免(即合伙基金处置其投资时,减少股息或利息的预提税及减 免资产增值税)。然而,投资若经具香港税务居民资格的香港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流动,上 述减免则适用。最合适合伙基金的结构取决于个别投资需求,于香港设立合伙基金前应征询专业 法律意见。

普通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如适用)须负责代表合伙基金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普通合伙人(或 其授权代表,如适用)及投资管理人须负责确保合伙基金遵守《税务条例》下的规定。

有关有限合伙人

合伙基金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利润须缴付利得税。然而,有建议指由于合伙基金的权益或不符合 《印花税条例》第 2 条下对“股票”的定义,合伙基金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资产以及有限合伙权 益的赎回和转让无须缴付印花税。6

如有关有限合伙人非香港税务居民,则须特别留意香港及有限合伙人所处司法辖区的课税义务。 然而,于香港与个别司法辖区签订的税务条约下,特定非香港居民的有限合伙人可就双重征税义 务享有减免。例如,就合伙基金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利润而言,若该有限合伙人为中国内地投资 者,则须于中国大陆缴付所得税,并于香港缴付利得税。然而,该有限合伙人在香港与中国内地 的双重征税协定下,可在香港享有很大程度的利得税减免。 7

有关投资管理人及其他顾问

于香港安排或进行交易的投资管理人或顾问须依照香港法律课税,然而附带权益的税务处理则有 待澄清。税务局的看法似乎如下:投资管理人及顾问应就其提供的服务获得充分补偿,或按公平 方式计算薪酬。可是,当投资管理人或顾问履行重要职能及为产生利润而承担巨大风险时,以成 本加成公式计算的管理费及表现费被视为已按公平方式釐定的可能性较低。 8

无论如何,香港政府似乎会为附带权益提供税收减免,与税务局就附带权益通常被视为服务费或 变相管理费的观点一致。 9

现有资金的转移及重新定址

若于现行《有限合伙条例》下设立的现有基金符合合伙基金的要求,《合伙草案》则为该等基金 提供简化渠道过渡至合伙基金制度,而该过渡不会产生任何利得税或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然而,《合伙草案》未有任何机制允许离岸基金重新于香港定址并成为合伙基金。

香港 ––全新的替代方案

在全新的合伙基金制度下,香港可能成为于亚洲设立基金的另一个首选司法辖区。尤其是,合伙 基金制度可能为服务供应商(如投资管理人和基金发起人)从中国投资者筹集资金或于中国投资 时设立在岸基金提供诱因。在香港最近落实就统一基金税务的豁免及香港双重税收协定的广泛网 络(相较于其他离岸司法辖区)下,及鉴于近年多个避税港的监管负担及不确定性日益增加,香 港新的合伙基金制度有利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及投资,为香港于全球在岸离岸的资金转移中提供机 遇。
此法律更新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就任何特定情况,阁下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此 法律更新乃根据本更新发布当日有效的法律及法规制撰写而成,随后可能会进行修订、修改、重 新制定、重述或取替。

有关戴图斯

戴图斯是一家独立及现代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我们为全球基金管理公司和初创管理公司就投资基
金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
➢ 于香港及离岸司法辖区设立 – 涵盖所有主要资产类别,包括零售及另类投资基金结构;
➢ 投资管理 – 投资管理安排和托管协议;及
➢ 与基金有关的并购、企业交易和企业融资工作,包括合资企业、基金重组、次级交易和联合
共同投资安排。

联络查询

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19 号环球大夏 2302 室
电邮地址: info@titus.com.hk
电话: +852 3702 0045
传真: +852 3702 0175
网址: www.titus.com.hk

1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2020 年 3 月 18 日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网址为: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bills/brief/b202003201_brf.pdf。
2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有限合伙基金法案》,网址为: https://www.legco.gov.hk/yr19-
20/chinese/bills/b202003201.pdf。
3 有 关 更 多 详 细 信 息 , 请 参 阅 立 法 会 议 员 2020 年 6 月 12 日 至 19 日 的 会 议 记 录 , 网 址 为 :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bc/b202003201/general/b202003201.htm。
4 另请参阅《有限合伙基金法案》第 27 条和附表 2。
5 另见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建议第 25 段(立法会 CB(1)175/19-20(06)号文件)。
6 另请参阅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建议第 26 段的脚注 12(立法会 CB(1)175/19-20(06)号
文件)。
7 《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 网 址 为 :
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inc.htm。
8 另请参阅《税务局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51 号》第 72 段,网址为:https://www.ird.gov.hk/eng/ppr/dip.htm
9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 2020 年 2 月的预算演讲中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