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的一步

香港政府一直透过吸引在岸基金的成立,致力提高香港在资产和财富管理方面的竞争优势。目前,基金可透过单位信托基金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于香港成立,而该等基金形式亦是公共基金 或对冲基金通常采用的基金形式。然而,私募基金(如私募股权基金),则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 成立。据《亚洲创业投资期刊》统计,香港目前具 560 家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公司,管理价值合 共 1600 亿美元的资产(2019 年),香港亦因此为亚洲第二大私募股权中心。

为适应不断增长的行业需求,香港启动了一项新改革,以推动其基金制度的多元性。1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香港政府就《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合伙草案》”)刊宪,
而该法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获得通过,为基金于香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注册提供相关规定。2

《合伙草案》将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获颁布为《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合伙条例》”)
并开始生效。3

开曼群岛及其监管规例的改革收紧

传统上,私募基金一般都在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司法辖区成立。然而,上述司法管 区于过去数年为回应打击跨境避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全球举措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改 革。

经济实质要求

二零一八年,开曼群岛制定了《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经济实质法》”)。《经 济实质法》就进行“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引入了若干申报及经济实质法要求。其中,私募 基金可能落入此定义的范围并因此现可能需就其活动每年向开曼税务讯息局进行申报。

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及其他要求

二零二零年,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法》”)开始生效,力求确保私募基金 的核心业务及流程具透明度及妥善的文件记录。《私募基金法》透过以下要求(非详尽清单)实 现上述目标:

  • 私募基金必须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 私募基金的财务报表必须由开曼群岛审计师进行审计和签字,并提交给金融管理局;
  • 私募基金資產的估值必須以與該基金所持有的資產相應的頻度進行;
  • 須委任一名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的資產,並就該基金的其他資產核實擁有權及保持 記錄;
  • 私募基金必須委任一名個人以監察該基金的現金流量;和
  • 定期交易證券或長期持有證券的私募基金須保留相關識別代碼的記錄,並應要求將 該記錄提供予金融管理局。

從引入《經濟實質法》及《私募基金法》可見,由於私募基金所受的監管越趨嚴格,現時設立離 岸基金的環境具不確定性。反之,隨著香港實施《合夥條例》,香港及離岸司法轄區兩地於監管 方面的變化的累積效果或使香港成為設立私募基金的另一個首選司法轄區,為香港帶來嶄新機遇。

香港的新機遇

迄今為止,香港是粵港澳大灣區內主要的金融中心,於私募股權行業中的作用舉足輕重。香港的IPO市場數一數二,私募股權基金可透過香港在世界各地(如中國內地)籌集資金,或投資後再 以上市方式退出資金。此外,香港在人民幣國際化擔當的關鍵角色亦使香港成為設立管理人民幣 資產組合基金的首選地。

如上所述,離岸司法轄區的監管日益嚴格,而《合夥條例》可讓基金在單一司法轄區內統一營運 及管理,降低基金受監管的風險,並節省成本。這為香港私募股權基金決定其註冊地時,提供一 個實用的替代方案,基金管理人/贊助者亦可更靈活地滿足亞洲市場的需求。換而言之,《合夥條 例》帶來嶄新機遇,讓私募基金在香港這個金融樞紐中受益。

《合夥草案》的細節

《合夥草案》提供一個選擇性參與的註冊計劃,有意註冊的基金可向公司註冊處注(“註冊處”) 提出申請,成為有限合夥基金(“合夥基金”)。

註冊成為合夥基金的條件與開曼群島有限合夥基金相似,合夥基金必須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及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並由有限合夥協定(經修訂和重述后)( “合夥協定”)組成。

合夥基金的關鍵特點及規定如下:

關鍵實體
特點和要求

有限合夥基金

有限合夥基金:
• 本身沒有法人資格,因此必須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 名有限合夥人,並由「初步」合夥協議組成;
• 有兩年的時間接受外部投資者作為該基金的有 合夥人;
• 必須符合「資金」的定義;
• 具有訂立合約的自由;
• 沒有最低資本要求或法定投資限制;及
• 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和持有商業登記證。
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支付 3,034 港元的註冊費。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年滿 18 歲的自然人;
• 在香港註冊成立為法團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註冊非香港公司;
• 在香港或在外國司法轄區註冊的有限合夥,無論是否
具有法人資格;或
• 有限合夥基金。 普通合夥人:
• 對合夥基金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 對合夥基金的管理和控制承擔最終責任;
• 若普通合夥人是合夥基金或無法人資格的非香 責任合 夥,則有責任委任投資管理人、審計師和授權 表;及
• 有責任確保資產被妥善保管。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自然人(無論該人是以受託人身分、其個人身分或任
何代表身分行事):
• 法團;
• 合夥;
• 不屬法團的團體;或
• 任何其他實體 (無論該實體是以受託人身分、其本身
的身分或任何代表身分行事) 。

有限合夥人:
• 有權分享合夥基金的收益及利潤,且並無須對合夥基 金就超出其協定注資額的債項及義務承擔責任,除非 有限合夥人有參與合夥基金的管理(“安全港”條款
授予的非詳盡豁免清單中列舉的任何活動不被視為參 與合夥基金的管理活動)。(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 閱下文)

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年滿 18 歲的香港居民;
• 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 註冊非香港公司。

投資管理人:
•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委任以執行合夥基金的日常投資管理職 能; 及
• 可以是普通合夥人自身。

負責人

負責人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認可機構;
•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持牌法團;
• 會計專業人士;或
• 法律專業人士。

負責人:
•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委任以執行《打擊洗錢及恐 分子資金 籌集條例》附表 2 所規定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可以是以下任何之一:
• 年滿 18 歲的香港居民;
•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
• 註冊非香港公司。

授權代表:
• 如果普通合夥人是另一合夥基金或沒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 有限合夥人,該授權代表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委任以負責合
夥基金的管理和控制;
• 對合夥基金與普通合夥人的所有債項及義務須共同及各別 地承擔法律責任;及
• 與普通合夥人共同承擔合夥基金的管理和控制的最終責 任。

審計師

審計師:
• 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委任以對合夥基金的財務報表進行年度 審核;及
• 必須獨立於普通合夥人、投資管理人以及合夥基金的授權 代表(如適用)。

託管人

普通合夥人有責任確保資產被妥善保管。《合夥草案》並無規定 必須委任託管人,只要求資產被妥善保管。

註冊

如要註冊合夥基金,該註冊申請必須由已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或香港律師代表合夥基金提交。該申請必須涵蓋《合夥草案》中所指定的信息和註冊費用。該等資訊應包括合夥基金的建議名稱、 普通合夥人的名稱和標識號、投資管理人和負責人。

當註冊處確認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註冊處將就該合夥基金進行登記並簽發註冊證明書。

保密

有限合夥人的身份會對外保密並無法被公開審查。合夥人的名冊將由合夥基金保管並存放於其注 冊辦事處或其他已告知註冊處於香港的任何地點。註冊處僅會保留載列合夥基金、現任和前任普 通合夥人、授權代表(如適用)和投資管理人的身份及詳細資訊的索引。

安全港

如上表所述,參與管理合夥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具失去其有限責任的風險。儘管如此,有限合夥人
按現時市場慣例在合夥基金中通常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或決策權,故《合夥草案》載列了一系
列「安全港」活動(非詳盡清單),以就不被視為管理合夥基金的活動類型提供指引。4

該等「安全港」活動包括:
• 擔任或委任某人擔任合夥基金的代理人、成員、承辦人、高級人員或雇員;
• 擔任或委任某人擔任普通合夥人的代理人、董事、股東、成員、承辦人、高級人員或
雇員;
• 在合夥基金或普通合夥人的董事會或委員會中任職或委任任何人出任該職位;
• 在投資組合公司的董事會或委員會中任職或委任任何人出任該職位;
• 批准普通合夥人或投資管理人執行與合夥基金的業務、前景、事務或交易有關的任何
事務;及
• 參與合夥基金的若干決定,包括基金期限延期,更改有關基金的投資範圍或設立、擴
大、更改或履行其他任何合夥基金的義務。

稅務處理方法

有關合夥基金5

就稅務而言,有限合夥基金將被視為獨立於及其合夥人實體。在香港稅制下, 合夥基金於香港賺 取的利潤應繳付利得稅。然而,合夥基金若符合《稅務條例》第 20AM 項下對“基金”的定義, 且受限於相關適用於合資格公司的免稅條件,即可享有利得稅豁免。合資格基金可於任何評稅年 度就載列於《稅務條例》附表 16C 下的合資格資產交易及附帶交易享有利得稅豁免。

雖然《稅務條例》未就利得稅區分居民與非居民,但合夥基金仍須確認其自身於其持有投資的司 法轄區里會否被視為香港稅務居民。一般來說,由於有限合夥企業並非香港稅收居民,故合夥基 金或未能享有香港稅務條約下的減免(即合夥基金處置其投資時,減少股息或利息的預提稅及減 免資產加值稅)。然而,投資若經具香港稅務居民資格的香港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機構流動,上 述減免則適用。最合適合夥基金的結構取決於個別投資需求,於香港設立合夥基金前應徵詢專業 法律意見。

普通合夥人(或其授權代表,如適用)須負責代表合夥基金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普通合夥人(或 其授權代表,如適用)及投資管理人須負責確保合夥基金遵守《稅務條例》下的規定。

有關有限合夥人

合夥基金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的利潤須繳付利得稅。然而,有建議指由於合夥基金的權益或不符合 《印花稅條例》第 2 條下對“股票”的定義,合夥基金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的資產以及有限合夥權 益的贖回和轉讓無須繳付印花稅。6

如有關有限合夥人非香港稅務居民,則須特別留意香港及有限合夥人所處司法轄區的課稅義務。然而,於香港與個別司法轄區簽訂的稅務條約下,特定非香港居民的有限合夥人可就雙重徵稅義 務享有減免。例如,就合夥基金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的利潤而言,若該有限合夥人為中國內地投資 者,則須於中國大陸繳付所得稅,並於香港繳付利得稅。然而,該有限合夥人在香港與中國內地的雙重徵稅協定下,可在香港享有很大程度的利得稅減免。7

有關投資管理人及其他顧問

於香港安排或進行交易的投資管理人或顧問須依照香港法律課稅,然而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則有 待澄清。稅務局的看法似乎如下:投資管理人及顧問應就其提供的服務獲得充分補償,或按公平 方式計算薪酬。可是,當投資管理人或顧問履行重要職能及為產生利潤而承擔巨大風險時,以成 本加成公式計算的管理費及表現費被視為已按公平方式釐定的可能性較低。8

無論如何,香港政府似乎會為附帶權益提供稅收減免,與稅務局就附帶權益通常被視為服務費或 變相管理費的觀點一致。9

現有資金的轉移及重新定址

若於現行《有限合夥條例》下設立的現有基金符合合夥基金的要求,《合夥草案》則為該等基金 提供簡化管道過渡至合夥基金制度,而該過渡不會產生任何利得稅或印花稅的納稅義務。

然而,《合夥草案》未有任何機制允許離岸基金重新於香港定址並成為合夥基金。

香港 ––全新的替代方案

在全新的合夥基金制度下,香港可能成為於亞洲設立基金的另一個首選司法轄區。尤其是,合夥 基金制度可能為服務供應商(如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贊助者)從中國投資者籌集資金或於中國投資 時設立在岸基金提供誘因。在香港最近落實就統一基金稅務的豁免及香港雙重稅收協定的廣泛網 絡(相較於其他離岸司法轄區)下,及鑒於近年多個避稅港的監管負擔及不確定性日益增加,香 港新的合夥基金制度有利於私募基金的設立及投資,為香港於全球在岸離岸的資金轉移中提供機 遇。
此法律更新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就任何特定情況,閣下應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此 法律更新乃根據本更新發佈當日有效的法律及法規制撰寫而成,隨後可能會進行修訂、修改、重 新制定、重述或取替。

有關戴圖斯

戴圖斯是一家獨立及現代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我們為全球基金管理公司和初創管理公司就投資基
金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是:
➢ 於香港及離岸司法轄區設立 – 涵蓋所有主要資產類別,包括零售及另類投資基金結構;
➢ 投資管理 – 投資管理安排和託管協定;及
➢ 與基金有關的併購、企業交易和企業融資工作,包括合資企業、基金重組、次級交易和聯合
共同投資安排。

聯絡查詢

位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9 號環球大夏 23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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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852 3702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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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2020 年 3 月 18 日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網址為: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bills/brief/b202003201_brf.pdf。
2 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有限合夥基金法案》,網址為: https://www.legco.gov.hk/yr19-
20/中文/帳單/b202003201.pdf。
3 有 關 更 多 詳 細 信 息 , 請 參 閱 立 法 會 議 員 2020 年 6 月 12 日 至 19 日 的 會 議 記 錄 , 網 址 為 :
https://www.legco.gov.hk/yr19-20/chinese/bc/b202003201/general/b202003201.htm。
4 另請參閱《有限合夥基金法案》第 27 條和附表 2。
5 另見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建議第 25 段(立法會 CB(1)175/19-20(06)號檔)。
6 另請參閱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建議第 26 段的腳注 12(立法會 CB(1)175/19-20(06)號
檔)。
7 《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 , 網 址 為 :
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_inc.htm。
8 另請參閱《稅務局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51 號》第 72 段,網址為:https://www.ird.gov.hk/eng/ppr/dip.htm
9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 2020 年 2 月的預算演講中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