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3月13日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常被形容為香港的「公司型」基金工具。這說法沒有錯,但正因為它是公司架構,前期需要理順的環節往往比客戶預期為多。對私人 OFC 而言,有兩件事決定架構在實際運作中是否行得通:一是投資經理的安排,二是保管與資產保管的設計。如果你仍在 LPF、OFC,以及控股/SPV 架構之間拿不定主意,建議先看這份香港基金及私人投資工具實務指南

OFC 究竟是什麼(用平實的說法)

OFC 是一種以公司形式運作的基金工具,可以設立成兩種形態:

  • 單一 OFC;或
  • 傘子型 OFC,下設多個子基金,各子基金之間資產互相分隔(ring-fenced compartments)。

當你看重公司管治的觀感、以股份為基礎的持有方式,或需要用傘子型/子基金的方式作架構安排時,OFC 往往是合適之選。

投資經理的問題(要及早部署)

對 OFC 來說,投資經理的安排絕不是事後才補做的一環。證監會《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訂明,OFC 須委任投資經理,而該投資經理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資產管理)持牌或註冊。如果你希望有人協助把這一環在實務層面理順,我們的監管及合規服務可以幫上忙。

保管人的要求:所謂「保管」到底指什麼

按證監會《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設立 OFC 必須委任保管人,而該保管人須獲證監會認可。就私人 OFC 而言,《守則》另設附錄,列明「私人 OFC 計劃財產的保管要求」,並指出私人 OFC 的保管人應符合這些要求。

在實際操作中,「保管」這一環會影響幾個層面:

  • 你可以乾淨俐落地持有哪些類別的資產;
  • 現金調動如何受控;
  • 能留下怎樣的審計軌跡;
  • 銀行及交易對手是否認為這個架構可信。

如果保管人的選擇跟資產策略對不上,OFC 的落地過程就會變得舉步維艱。

實務合規設計(開展前應先建立什麼)

我們建議在啟動前就把以下幾套機制設計好:

一、營運程序

  • 認購與贖回(就算是私人工具,機制也要清晰);
  • 估值的周期與方法(尤其是流動性低的資產);
  • 交易日規則(如有);
  • 利益衝突政策及審批安排。

二、管治文件套

  • 董事會審批權限表;
  • 簽署權限表(銀行指示加內部監控);
  • 會議紀錄與決議的範本;
  • 匯報周期及呈報上級的規則。

三、紀錄保存與審計軌跡

如果你無法清楚佐證決策與資金流向,日後跟銀行、核數師、投資者(就算是「友好」的一方)打交道,以至一旦出現爭議,都會平添不少摩擦。這正是為何要一早建立「可獲銀行接納」的思維,詳見打造「可獲銀行接納」的香港基金架構

OFC 與 LPF:哪一個通常較簡單

對於採合夥經濟模式的封閉式私人基金,LPF 一般較為簡單直接(可參閱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完整指南)。至於 OFC,在你看重公司形式、傘子型/子基金架構或股份操作的情況下就很有吸引力,前提是你能把投資經理與保管人這兩環好好理順。

我們常見的陷阱(以及如何避開)

陷阱一:「保管人遲些再決定就好」——通常會反噬

保管安排牽動營運、文件、審計軌跡以至銀行眼中的說法。更關鍵的是,證監會要求每一個 OFC 都必須委任保管人。

陷阱二:文件與實況脫節

發售文件寫的是一套,營運團隊做的又是另一套;問題往往就從這道缺口開始。

陷阱三:把 OFC 當成普通公司來看待

OFC 是基金工具,需要達到基金級別的營運規範。

戴圖斯律師行與 IMSG 如何支援私人 OFC

戴圖斯律師行協助基金設立及營運文件的處理,包括:

  • 投資管理/投資顧問安排;
  • 行政管理安排;
  • 保管安排;
  • 與基金相關的公司交易。

(詳見投資基金服務

我們的姊妹團隊 IMSG 則支援日常營運的運作,包括:公司秘書及各項申報;會計與稅務協調;匯報周期與紀錄規範;以及實務層面的「可獲銀行接納」支援。

下一步:與主理律師快速通話

如果你正在籌組私人 OFC,或想在啟動前把投資經理與保管安排理順,歡迎與我們的主理律師 Michael Titus 傾談。

  • 主理律師:Michael Titus
  • 電郵:info@titus.com.hk
  • WhatsApp:+852 9702 3003

免責聲明:本文由戴圖斯律師行(TITUS Solicitors)發佈,僅供一般資料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情況各異,法律亦可能有變,行動前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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