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囑及遺產規劃律師
大部分人都知道自己應該立一份遺囑,真正立了的卻不多。就算立了,不少人手上那一份也早已跟不上生活的變化:立的時候還未結婚,未有子女,未有九龍那個單位,也未有新加坡那個交易戶口。
戴圖斯律師行一直為香港的個人及家庭處理遺囑、持久授權書和遺產承辦。把辛苦累積下來的財產順利交到下一代手上,當中的實務安排,我們也一併處理。我們經常接觸跨境家庭,資產分散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也習慣了遺產規劃裏那些不太好開口的話題。我們的目標很簡單:文件要在家人真正需要的時候行得通,而不是一份表面整齊、日後才生枝節的檔案。
你告訴我們的一切,我們一律嚴格保密。
我們的服務
- 草擬遺囑,包括為夫婦訂立鏡像遺囑,即兩份各自訂立、內容互相對應的遺囑
- 結婚、離婚、添丁或移居香港後,檢視及更新現有遺囑
- 持久授權書
- 為年幼子女委任監護人
- 為遺囑執行人提供意見,並申請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
- 處理無遺囑者的遺產
- 跨境遺產,以及香港以外的資產
- 為企業東主及家族持股作傳承規劃
- 遺產申索及爭議
遺囑與遺產規劃
遺囑,是你以書面訂明自己身故後,財產應如何處理的意願。對於有配偶、子女或一定資產的人而言,它是你一生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卻也是最常被忽略的一份。
無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會怎樣
如果你身故時沒有訂立有效遺囑,你的遺產便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分配,而非按你的意願。若同時有配偶及子女在世,尚存的配偶可取得死者的非土地實產(家具、衣物、汽車等個人財物)、一筆法定的固定淨額,以及餘產的一半,另一半則由子女均分;若沒有配偶,子女便均等繼承(第73章第4條)。如果沒有任何有權繼承的親屬,遺產便成為無主財物,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無遺囑繼承既死板,又往往帶來延誤、開支與家庭紛爭。一份有效的遺囑,就能免去這一切。
訂立有效遺囑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遺囑一般須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代簽)。立遺囑人作出簽署或承認簽署時,須有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其後每名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遺囑,或承認自己所作的簽署,但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簽。立遺囑人亦須具備立遺囑能力,即明白自己正在訂立遺囑、明白自己的財產狀況,也明白有哪些人可能就其遺產提出申索。
有一個陷阱值得一提: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絕不應擔任見證人。根據第10條,遺囑本身仍然有效,但給予該見證人(或其配偶)的饋贈一般會無效;除非該遺囑在不計算其見證的情況下,仍屬妥為簽立。一份妥善的遺囑,亦會清楚指名受益人、委任遺囑執行人,並就任何年幼子女的監護作出安排。
更改或撤銷遺囑
想改動遺囑的任何條款,你一般可以隨時訂立一份新遺囑,撤銷舊的一份。有一點必須留意:立遺囑人結婚後,先前訂立的遺囑一般即告撤銷,除非遺囑內顯示立遺囑人在訂立時正預期與某特定人士結婚,並且不欲該遺囑因這段婚姻而撤銷。你亦可以用遺囑更改附件(codicil)修改遺囑,但該文件須符合相同的簽立要求。由於較後訂立的遺囑會取代較早的一份,因此每逢人生大事,結婚、離婚、添丁,或資產出現重大變化,都值得重新檢視你的遺囑。
遺囑認證與遺產承辦
當有人身故,其遺囑執行人通常須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書,即證明其有權收取及分配遺產的文件。申請須連同遺囑、死亡證,以及一份資產清單。
有一點仍然令不少人混淆: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取消遺產稅,亦不會就遺產的價值徵收任何繼承稅項。遺產只須為取得授予書繳付法院費用及行政費用,那是收費,並非就死者所擁有的財產徵稅。
一宗簡單的認證,一般需時數月;複雜或有爭議的遺產則需時長得多。執行人其後須辨識資產、清償債務與稅項,並將餘產分配予受益人。遺囑執行人負有受信責任,須誠實行事,並公平對待各受益人;他們亦可尋求法律意見,費用由遺產支付。遺產最常卡在找不到受益人、對遺囑含義有爭議,或有隱藏債務之上。
不只是身後事: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作準備
遺囑在你在世時不會起任何作用。真正令不少家庭措手不及的,是另一種情況:人還在,卻已無法打理自己的事務。
填補這個空隙的文件,是《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下的持久授權書。你可以現在就委任受權人,日後你一旦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就由他代你管理財產及財務事宜。簽立的手續很嚴格:你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文書,可以同時在兩人面前簽,也可以先在醫生面前簽署,再由該次簽署翌日起計28天內在律師面前簽署。作見證的醫生和律師,都不得是受權人本人或其配偶,亦不得與你或受權人有血親或姻親關係。
持久授權書一經妥為簽立便告生效,日後亦不會因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撤銷。當受權人有理由相信你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無能力行事,就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將文書註冊;到了你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階段,受權人須待註冊完成,才可依據該項授權行事。
時機是關鍵。持久授權書必須在你仍有精神行為能力時訂立。一旦能力喪失,這道門就關上,家人餘下的路,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向法院提出申請;那條路較慢、較公開,費用也遠高於一份本來一個下午就簽得成的文件。
治療方面的決定,又是另一回事。《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已於2026年7月31日生效,首次在香港以法例確立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地位。你若希望自己對治療的意願日後得到承認,現在就要按這套框架處理;同時要留意,預設醫療指示不容許拒絕基本護理及紓緩治療。這部分如何與你其餘的規劃配合,我們可以提供意見。
資產或家人不全在香港
在香港,跨境是常態,而自己動手做的遺產安排,多數就是在這一環出事。
先講一個大原則:香港遺囑一般可以處理你在全球的資產。不過,其他司法管轄區對某些資產另有規定,也有地方設有固定的繼承份額,凌駕遺囑的內容。內地資產又是另一回事,無論是繼承本身,還是香港的授予書能否獲當地承認,都有各自的問題;香港的遺產承辦管轄權,一般只及於在香港的資產,內地及澳門的遺產須按當地法律處理。如果你在其他地方有可觀資產,穩妥的做法是先確認手上那份遺囑在當地是否會按你的意願生效。若然不會,可以考慮就當地資產另立一份遺囑。需要第二份遺囑,或需要在當地申請授予書時,我們也可以與當地律師合作。
另外一點要記住:有些資產按其開立或安排的方式,可能根本不經遺囑轉移,例如銀行戶口、保險保單,以及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的權益。
這些都不是不立遺囑的理由。要緊的是先把資產理清楚,再決定哪一份文件在哪個地方負責哪一部分,並確保各份文件不會互相牴觸。
當遺產出現爭議
大部分遺產都能順利辦妥,出問題的通常有三類。
第一類是直接質疑遺囑本身,理由多為立遺囑能力、不當影響,或簽立形式不符。第二類是對遺囑的意思有分歧,又或不滿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的手法。第三類,是家庭成員或受養人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向法院申請,要求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
三類都值得及早取得法律意見。時限相當緊:以第481章的申請為例,除非法院准許,否則須在最初取得死者遺產的承辦之日起計6個月內提出。而且爭產的費用,說到底還是從家人本應繼承的財產中支付。
收費方式
費用方面,我們一開始就講清楚。
首次會面的收費,我們會在你預約之前先告訴你;正式開始工作之前,你會收到一份書面的收費安排。一份簡單的遺囑,或者夫婦兩份內容互相對應的遺囑,我們通常在初步了解之後,就能給你一個相當貼近的收費估算。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則要看遺產的規模與複雜程度,所以我們會以書面提供估計的收費範圍;一旦發現遺產比原先看來複雜,我們會第一時間告訴你。
首次諮詢會談些甚麼
- 你把家庭狀況、資產情況,以及你希望的安排告訴我們,一切嚴格保密。
- 我們說明你需要哪些文件、每份文件的作用,以及你這個情況下的關鍵所在。
- 我們列出下一步和相應費用,你沒有任何繼續下去的義務。
無論最後是否委聘我們,你離開時都會清楚自己的處境。
我們爭取在同一個工作天內回覆。
常見問題
我在香港身故時沒有遺囑,會怎樣?
你的遺產會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所定的固定次序分配,而非按你的意願。若配偶及子女均在世,配偶可取得死者的非土地實產、一筆法定的固定淨額,以及餘產的一半,另一半由子女均分。如果沒有任何有權繼承的親屬,遺產便成為無主財物,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結婚會不會令我的遺囑失效?
一般會。立遺囑人結婚後,先前訂立的遺囑即告撤銷,除非遺囑內顯示立遺囑人在訂立時正預期與某特定人士結婚,並且不欲該遺囑因這段婚姻而撤銷。很多家庭就是到了這一刻,才發現原來已經沒有有效遺囑。
香港有沒有遺產稅?
沒有。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取消遺產稅,亦不會就遺產的價值徵收任何繼承稅項。遺產只須為取得授予書繳付法院費用及行政費用,那是收費,並非就死者所擁有的財產徵稅。
受益人可以做我遺囑的見證人嗎?
不應該。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第10條,即使受益人或其配偶為遺囑作見證,遺囑本身仍然有效,但給予該見證人(或其配偶)的饋贈一般會無效;除非該遺囑在不計算其見證的情況下,仍屬妥為簽立。這是一個很容易避免的錯誤,卻足以令遺囑的主要目的落空。
我已經有一份在外國訂立的遺囑,還需要香港遺囑嗎?
多數需要,至少要檢視一次。外國遺囑可能完全有效,但用來處理香港資產卻又慢又貴;兩地各自訂立、互不參照的遺囑,也很容易前後矛盾。把兩份都帶來,我們會告訴你一份文件夠不夠,還是兩份比較合適。
遺囑認證需時多久?
一宗簡單的申請,一般需時數月。複雜或有爭議的遺產長得多,而在授予書發出之前,遺產通常不能分配。
我應該委任誰做遺囑執行人?
一個你信得過、做事有條理、預期比你長壽的人,最好身在香港,或至少願意處理香港的程序。你可以委任多於一人,也可以委任專業人士出任。這份工作是實實在在的:收取資產、清償債務,並向受益人交代帳目。
我是否一定要留一部分給配偶或子女?
香港沒有規定立遺囑人必須按固定份額分配遺產,所以你在誰人繼承這件事上有相當大的自由。這份自由並非沒有限制:某些家庭成員及受養人,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向法院申請,要求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如果你打算不留給某個本來預期會繼承的人,請一開始就告訴我們,我們會針對這個風險草擬。
遺囑應該放在哪裏?
放在安全、找得到、而且遺囑執行人知道的地方。香港並沒有遺囑的中央登記冊,一份無人找得到的遺囑,價值近乎零。客戶如有需要,我們可以代客保管遺囑正本,並把詳情告知你的遺囑執行人。
與我們傾談
如果你一直想把平安紙辦妥卻總是拖着,又或者你剛獲委任為遺囑執行人,不知道下一步該怎樣做,一次簡短的傾談,就能讓你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甚麼。我們說話直接,一切保密;如果你需要的其實比想像中少,我們也會照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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