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在香港,婚前協議並非自動具約束力,但它離「一文不值」還差得很遠。一份做得妥當的婚前協議有實實在在的份量,在許多個案中,法院會要求雙方按協議行事。一份做得馬虎的,則會被撕爛。分別,完全在於它是怎樣做出來的。
所以有用的問題,並不是「婚前協議有沒有約束力」(自動而言,沒有),而是「究竟甚麼才令香港法院真的執行一份協議」。這個問題,是答得出的。
香港是怎樣走到今天這一步
很長一段時間,一般假設都是:你不能簽字放棄法院在離婚時分配你財務的權力。這個取態出現轉變,是在香港終審法院採納了英國權威案例 Radmacher v Granatino 的推論之後。
由此得出的原則是:只要一份婚姻協議是雙方自願訂立、並且充分理解其後果,法院便應予以落實,除非按當時情況,要求雙方受其約束並不公道。換句話說,這份協議是一個有力的因素,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因素;但法院保留一道防線,以防出現不公道的結果。
甚麼令一份婚前協議站得住腳
做大部分工的,是四樣東西。你的協議四樣齊備,就處於穩固的狀態。缺了一樣,那正是對方會下手攻擊之處。
第一,雙方都是自願訂立,沒有受到壓力。在威逼下簽署、或在婚禮前幾天才突然拿出來要人簽的協議,都很脆弱。要給它時間,給它喘息的空間。
第二,全面而誠實的財務披露。雙方都要知道對方實際擁有甚麼。如果你根本不知道桌面上有甚麼,就無從作出一個知情的決定去放棄甚麼;一份建基於隱瞞資產負債的協議,法院不會執行。
第三,獨立法律意見。雙方各自都應該有自己的律師,分開處理。這不是行禮如儀、交差了事,而是最清楚的證據,證明你們雙方都明白自己在同意甚麼、在放棄甚麼。
第四,清楚理解其後果,而結果又不是不公道。即使一份執行得完美無瑕的協議,若強加執行會令一方陷入真正的困境,或者無視了後來出生的子女的需要,仍然可以被作廢。法院不會容許一份婚前協議造成真正的苦況。
婚後協議同樣有效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並沒有錯過時機。婚後協議,即婚禮之後訂立的協議,按同樣的原則處理。夫婦會採用它,或是在一筆意外之財之後、或是在投身生意之前,又或者只是因為那場婚禮前沒有發生的對話,如今覺得早該補上。同樣的四項要素一律適用。
法院何時會偏離婚前協議
對它的界限保持務實,是有幫助的。香港法院最有可能撇開一份婚前協議,是在執行它會造成不公道的時候:一方會因此無法滿足自身需要、子女的需要得不到照顧、又或者簽署之後情況變化太大,令雙方再受那份舊協議約束已說不通。這份協議不是一面魔法盾牌,而是一個有力的起點,只要它公道、又做得妥當,法院便會予以尊重。
為甚麼自己動手的婚前協議會失敗
你在網上找到的範本,正正在上述那幾點上不合格。它通常兩邊都沒有獨立法律意見、財務披露含糊甚至欠奉、用字又不符合香港法律,還可能是趕着簽下來的。這每一項都是一道裂縫,而想擺脫協議的那一方,只需要一道就夠。
婚前協議是保障婚前財富、家族生意或承繼資產最有效的工具之一,但前提是它建得穩、頂得住。如果這正是你想保護的東西,我們這篇指南會談到更大額度的全局:高資產淨值離婚與資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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