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3月13日
DIPN 61 是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1號(DIPN 61),闡述稅務局如何理解及執行香港的基金利得稅寬免,即一般所稱的統一基金豁免。如果你正在為基金經理或私人資本集團在香港的運作提供意見,這份指引值得重視,並非因為它能保證任何結果,而是因為它反映了稅務局對一些關鍵概念與條件的看法。若你希望有人協助把它套用到具體架構之上,可由此入手(投資基金服務)。
DIPN 61 是什麼,又不是什麼
DIPN 61 是:稅務局就基金利得稅寬免制度在理解與執行上的指引。
DIPN 61 不是:
- 「基金一律零稅」的空泛承諾;
- 可以取代對事實、活動及架構設計的分析。
為何大家一開始會搜尋「DIPN 61」
搜尋背後想問的,通常是這一句:「我的基金(或私人投資平台)能否在香港運作,而不會意外惹來利得稅?」實際上,答案取決於幾點:
- 你是否符合相關條文下「基金」的定義;
- 交易的性質;
- 由誰執行或安排交易;
- 架構在現實中如何運作。
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只要是基金,就自動獲豁免」
未必如此。這套制度以條件為本,也講求事實,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誤解二:「註冊地能解決一切」
DIPN 61 說得很清楚,這套制度旨在涵蓋在香港運作的私人基金,無論其註冊地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即可;註冊地並非唯一的變數。
誤解三:「稅務等啟動之後再處理」
問題往往就從這裏開始。一旦文件、營運與管治三者對不上,你就平白製造了不必要的風險。這也是為何我們主張一早建立「可獲銀行接納」的思維,詳見打造「可獲銀行接納」的香港基金架構。
實務要點:如何在真正的架構工作中運用 DIPN 61
我們一般把 DIPN 61 視為一整套「設計文件」的一部分:
- 界定這個架構是否真正以基金方式運作;
- 梳理交易如何尋找來源、執行及記錄;
- 確保協議內容反映實際營運;
- 把管治與紀錄保存設計妥當,讓你能佐證實況。
如果你仍在 LPF、OFC,以及控股/SPV 架構之間拿不定主意,建議一讀香港基金及私人投資工具實務指南。
下一步:與主理律師快速通話
如果你想弄清楚 DIPN 61 對你的具體架構有何影響,歡迎與我們的主理律師 Michael Titus 傾談。
- 主理律師:Michael Titus
- 電郵:info@titus.com.hk
- WhatsApp:+852 9702 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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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文由戴圖斯律師行(TITUS Solicitors)發佈,僅供一般資料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情況各異,法律亦可能有變,行動前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