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可說是香港商業追債中最被低估的工具。表面上,它只是一紙限期21天的文件;但只要用得其所,向債務人施加的壓力往往比幾乎任何其他機制都更快令對方全數還款。相反,使用不當,債權人隨時會被指濫用法律程序。

本文解釋法定要求償債書連同清盤呈請這條追債途徑在香港如何運作、何時適用、何時不應使用,以及若一份償債書剛剛送抵你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應該怎樣應對。

甚麼是法定要求償債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是一份正式的書面償債要求,由債權人送達欠下無爭議債項的香港公司。它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條例」)第178(1)(a)條發出,並須採用《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規則」)訂明的表格。償債書要求公司在文件留交其註冊辦事處當日起計21天(即條例所指的3個星期)內償付債項。

公司如未能在21天內付款,亦沒有以其他方式清償債項,根據條例即「當作無能力償付其債項」。債權人隨後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清盤呈請,要求強制將公司清盤。

何時適合使用法定要求償債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是追討債務的工具,不是解決爭議的工具。適用情況如下:

  • 債項並無爭議(就是否欠款、欠多少,雙方並無實質分歧)。
  • 債項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000元(即條例訂明的法定門檻)。

如何妥善向公司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

程序細節非常重要:任何收到償債書的債務人,第一道防線就是挑程序上的毛病。以下幾點須加注意。

  • 償債書必須採用規則附錄所訂明的格式。
  • 必須以專人送遞方式留交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郵寄、電郵均不符合規定)。
  • 21天限期由送達日起計,而非文件上所載的日期。
  • 所要求償付的款額必須準確,並有相關文件支持。
  • 簽署人必須是債權人本人,或獲妥善授權代債權人行事的人。

21天過後會發生甚麼事

公司若不付款,債權人可根據條例第177條提出清盤呈請。呈請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送達公司,並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廣告。

呈請一經提出,公司的往來銀行通常會凍結其帳戶。知悉呈請的供應商可能停止賒帳,交易對手可能暫停履行合約,其他持有未付帳款的債權人亦可能加入呈請。簡而言之,一份清盤呈請足以對業務造成重大打擊。

公司對債項有爭議時

若公司對債項有真正爭議,規則隨即改變。凡債項存在基於實質理由的真誠爭議(bona fide dispute on substantial grounds),法庭可將清盤呈請駁回。

給債權人的實務教訓:只要債項存在任何實質爭議,清盤程序未必是合適的途徑。

剛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怎麼辦?

如果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已留交你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時限已經開始倒數。

立即尋求法律意見。馬上聯絡律師,並收集與債項有關的所有文件,包括發票、合約、付款紀錄及來往通訊。

評估可行的選擇。可考慮的方案包括:

  • 考慮債項是否確實存在真正爭議。
  • 如債項確實欠下,安排還款或與債權人協商。
  • 申請禁制令阻止對方提出清盤呈請;如呈請已經提出,則提出反對。

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公司可能被提出清盤呈請,最終被法庭頒令清盤。

在整個追債工具箱中的位置

法定要求償債書只是香港債權人可用的多種追債工具之一。如何選擇,取決於個案情況是否適合,以及你想達到的目的。

向公司債務人追討無爭議的債項,法定要求償債書通常是最有效率的途徑。債項有爭議的話,較合適的做法通常是發出令狀,再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4號命令申請簡易判決。我們的訴訟及爭議解決團隊可就整套訴訟策略提供協助。

戴圖斯律師行可以怎樣幫你

在法定要求償債書及清盤案件中,我們既代表債權人,亦代表債務人。

無論你剛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還是正考慮向欠債公司發出一份,歡迎聯絡我們作保密商談。這類案件分秒必爭:愈早讓我們參與,可行的選擇就愈多。


本文僅就香港法律下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及清盤呈請提供一般資料,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此範疇的程序及實體法發展迅速。如需就個別債項或呈請尋求法律意見,請諮詢具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