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涉及夫妻共同持有或經營公司的情況,股份價值和業務安排可能成為財務濟助的一部分。2024年,香港法院頒下18,938項離婚判令。單是離婚不會自動轉讓股份或令公司結業;公司前景及雙方整體財務狀況仍須按個案考慮。
可行方案包括一方買下另一方的股份、一方保留公司而另一方取得其他資產、出售公司、分拆業務,或在重新訂立協議後繼續共同持有。哪種做法行得通,取決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細則、公司財務狀況,以及雙方整體的家庭財務。
先看誰持有股份
- 各持有50%。如雙方表決權相同,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通過普通決議。董事會的決策方式,則要看公司章程細則。
- 一方持有大多數股份。持有多數股份的一方或能控制股東表決,但仍須遵守公司章程細則和《公司條例》。離婚法庭亦可考慮股份價值及雙方的財務資源。
- 一方全資持有公司,另一方在公司工作。除了股份價值,雙方亦可能要處理僱傭權益,以及分居後公司如何營運。
以上涉及不同的公司法問題,並不取代法庭在離婚財務濟助程序中對雙方財務狀況的評估。
香港離婚時,公司可以怎樣處理?
常見做法大致有以下幾種:
- 一方買下另一方的股份。
- 一方保留公司,另一方取得相應價值的其他資產,或收取一筆款項。
- 出售公司,再按協議或法庭命令分配所得。
- 如業務各部分可以獨立營運,考慮分拆。
- 雙方重訂股東協議和相關文件,離婚後繼續共同持有。
其中一方可自行購入另一方的股份。公司在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5部要求時,亦可回購本身股份。以公司資本支付回購款項,須符合償付能力要求,並包括所有董事簽署償付能力陳述書、通過股東特別決議、發出通知及遵守法定等候期。回購股份並不是繞過公司程序的捷徑。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賦予法庭在婚姻法律程序中作出財產轉讓及出售命令的權力。出售命令可指明須先向某人或某類人士出售財產。對財產或出售所得享有實益權益的人士,亦可能有權向法庭陳述。命令的內容和公司章程下的權利,都要仔細處理。
若股東無法達成協議,公司法上的補救方法亦可能適用。股東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24及725條,以其權益受到不公平損害為由向法庭提出呈請;法庭可作出包括命令購入股份在內的補救。以公平公正理由申請清盤,則是另一項後果重大的公司法程序。在Kam Leung Sui Kwan v Kam Kwan Lai(2015)18 HKCFAR 501(Yung Kee案)中,終審法院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27(3)(c)條,下令清盤一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控股公司,並暫緩命令28日,讓各方有機會商議或估值回購方案。該案處理的是特定的家族公司糾紛,並不代表離婚時可以例行申請清盤。香港註冊公司的相應公平公正理由載於第32章第177(1)(f)條。
公司仍有營運價值時,通常應先研究股份買賣或其他可行安排,再考慮可能令公司結業的補救方法。如已有人提出呈請,可參閱我們的香港法定償債要求書及清盤呈請指南。
離婚會改變什麼?公司哪些事情仍照常?
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股東持有的是股份,並不直接擁有公司的辦公室、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離婚本身不會更改股東名冊,也不會轉讓股份。
不過,法庭在處理離婚財務濟助時,會另行評估雙方的財務狀況。《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列明法庭須考慮的因素,包括雙方的財務資源和需要、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婚姻年期,以及雙方對家庭的貢獻。股份價值和一方從公司獲得的利益或可動用的資源,也可能與個案有關。公司財產不會因此自動變成股東的個人財產。
終審法院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37闡明離婚財務濟助的分析框架,包括評估雙方需要及考慮分享原則。在分享原則適用時,法庭考慮的是整體資產,而非只分配滿足需要後所餘下的部分。平等是衡量基準;法庭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理由偏離。這不代表任何一方自動取得每項資產的一半,也不代表必然平分某間公司的股份。法庭會按證據和法定因素決定公平的命令。照顧家庭和料理家務,亦屬第7條所指的家庭貢獻。
把股份放進信託,也不一定令相關資產不再需要考慮。在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 Otto(2014)17 HKCFAR 414中,終審法院按該案的具體情況,把酌情信託內資產的全部價值視為丈夫的財務資源。判決並沒有說所有信託都會被當作配偶的財產,或所有信託資產都要平均分配。信託條款、雙方與資產的關係,以及資源在實際上是否可供運用,都要視乎個別事實。
財務濟助程序通常涉及披露資料;需要時,亦會估值。Form E財務狀況陳述書要求當事人詳細申報財務資料,包括私人公司的權益。實務指示第15.11號處理財務程序中的專家證據;在合適情況下,法庭可考慮由雙方共同委任單一專家。財務糾紛解決聆訊(FDR)讓雙方在不影響後續訴訟立場的情況下,與法官討論和測試和解方案,但不保證雙方會達成協議。
香港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呈請人可依據的事實包括:分居滿一年並獲配偶同意、分居滿兩年而無須配偶同意、通姦、行為不合理,或遭遺棄至少一年。除非法庭准許,結婚未滿一年一般不可呈請離婚。如想了解程序,可參閱我們的香港無爭議離婚指南。
公司和離婚同時進行時,可以先做什麼?
先保存自己有權查閱的公司文件,例如公司章程細則、股東協議、股東及董事名冊、近期帳目、董事會會議紀錄、銀行授權,以及相關僱傭文件。確認誰有權召開會議、法定人數如何計算、表決如何進行,以及股份轉讓是否受優先購買權或其他限制。
不要為了避開配偶的財務申索而轉走公司資產、股份或重要合約。《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賦予法庭處理意圖妨礙配偶財務申索的財產處置的權力。如相關處置在申請前三年內作出並有損申索,法庭會推定處置人有意妨礙申索,除非有相反證明。財務披露必須坦誠完整;隱瞞資料可能令法庭作出不利推論。
也不要一時氣憤便更改系統權限或把配偶排除在公司之外。股東、董事和僱員的權利各有不同;董事的責任是向公司承擔。拒絕共同股東查閱資料、把商機轉到別處或停止支付薪酬,都可能引發公司法、僱傭法和家事法爭議。如需即時保障公司,先按章程細則、董事責任及現有法庭命令尋求法律意見。
如配偶同時是僱員,婚姻結束本身並非終止僱傭的理由。《僱傭條例》(第57章)規管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只有在嚴重不當行為等有限情況下,僱主才可即時解僱。在特定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僱員,如沒有法例認可的正當理由遭解僱,可就不合理解僱申索補救。《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所指的「婚姻狀況」,包括離婚人士,以及已婚但與配偶分居的人士。因婚姻狀況解僱僱員,可能構成違法歧視。採取行動前,應先取得僱傭法律意見。
罷免董事方面,《公司條例》第462條容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罷免董事,但須遵守法定程序,包括特別通知。第462(7)條亦限制就罷免決議進行投票時的加權表決權。如雙方各持一半股份且表決權相同,通常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通過普通決議。董事會另有自己的表決規則,須查看公司的章程細則;例如部分標準章程細則會賦予董事會主席在董事會會議上的決定票。不要只靠預設章程作決定,應先讀取公司實際採用的版本。
估值、流動資金和印花稅
同意買斷股份只是開始,雙方仍要確定公司價值。估值可能由獨立專家處理,結果會受估值日期、公司前景、可得資料和採用方法影響。帳目和營運紀錄越完整,估值專家可用的資料就越可靠。
公司帳面價值高,不代表手上有足夠現金完成買斷。Kan Lai Kwan一案顯示,法庭在合適個案中可容許分期支付款項;但這不保證法庭一定會作出特定命令,也不代表公司必然有能力出資。方案應交代現金流、付款時間、擔保、稅務及公司本身的責任。
股份轉讓的印花稅,要看轉讓方式和所用文書。買賣香港股票目前由買入及賣出成交單據各按代價或價值的0.1%徵收印花稅,股份轉讓文書另收HK$5。法庭命令或同意命令下的轉讓,未必會按一般買賣作相同分類。不要假設買賣稅率或豁免必然適用;可把文書提交印花稅署裁定。
離婚後可否繼續共同持有公司?
可以,只要雙方都願意,而且安排切合業務需要。分居協議可訂明財務安排,並可再提交法庭作同意命令。在SPH v SA(2014)17 HKCFAR 364中,終審法院採用了評估配偶協議的原則。雙方自由訂立、充分理解後果的協議可能具相當分量;不過,法庭保留其權力,亦會考慮要求雙方遵守協議是否公平。各自取得獨立法律意見並完整披露財務資料,有助雙方清楚了解協議後果。
財務命令的種類亦有影響。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在法定情況下,法庭可更改定期付款命令,以及分期支付的一筆過款項命令;但一筆過款項的即時支付命令或財產轉讓命令,一般不會透過這項更改權重新處理。如公司的安排涉及薪金、股息或分期付款,和解文件應清楚交代各項付款如何配合。
公司亦需要一份配合新關係的股東協議。協議可列明重大事項、法定人數和表決方法、董事委任、股息及薪酬政策、股份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估值程序,以及處理僵局的方式。條款要與公司章程細則及離婚財務安排配合,不能各自分開起草。
也應檢查遺囑及持久授權書是否仍合用。離婚,或公司持股和管理方式出現長期改變,都可能令舊有傳承安排不再適合。
常見問題
配偶是否自動有權取得公司一半股份?
不是。法庭會考慮股份價值和整體財務狀況。LKW v DD確立的平等準則,不代表每項資產都必須一人一半。
持有50%股份的一方,可以罷免另一方的董事職位嗎?
單靠各持一半股份,不能確保罷免成功。根據《公司條例》第462條,須有足夠票數並遵守法定程序;董事會如何表決則要看公司章程細則。雙方表決權相同時,通常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通過普通決議。
配偶可否把我從共同經營的公司解僱?
終止僱傭和罷免董事是兩回事。解僱須符合僱傭合約和法例要求;如因婚姻狀況解僱,也可能涉及《性別歧視條例》下的申索。
離婚時轉讓股份是否須繳印花稅?
要看轉讓方式和文書。買賣交易須就買入和賣出成交單據繳稅;法庭命令或同意命令下的轉讓,應交印花稅署裁定,不宜假設分類相同。
如果雙方各持50%股份,無法達成共識怎麼辦?
先查看公司章程細則和股東協議。協商不成時,可考慮不公平損害股東權益呈請;個別情況下,亦可能有公平公正理由清盤的申請。兩種程序的後果都很重大,提出前應先取得法律意見。
諮詢香港家事法及公司法律師
離婚期間作出的公司決定,可能同時影響業務和財務濟助程序。戴圖斯律師行提供家事法服務及公司及商業法律服務。如你正處理涉及私人公司的離婚事宜,可預約諮詢,並說明目前的持股安排和需要即時處理的決定。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資料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能代替就個別事項尋求專業法律意見。香港法例如何適用,須視乎個案事實;採取行動前,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家事法事項涉及重大個人影響,亦高度視乎個別情況。本文內容不應被視為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如你正考慮或面對香港家事法問題,請盡早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尤其是涉及子女、海外資產或跨境事宜時。本文所述法例截至2026年10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