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商業秘密規定草案,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侵害中國商業秘密,如同時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或發展利益,或對這些利益構成現實威脅,便可能面臨貿易、投資及人員方面的措施。這項建議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

商務部於2026年10月26日公佈《保護中國商業秘密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期至2026年11月24日。草案共10條,定稿前仍可能修改。

與內地伙伴共享技術的企業,宜趁徵求意見期間核對所用資訊的來源,並檢視交易對手一旦受到限制,會如何影響合約履行。集團如在香港管理產品開發,應妥善保存授權文件、註明日期的設計檔案,以及共用系統的存取權限紀錄。

草案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第2條列出的條件須同時符合:外國實體必須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侵害中國商業秘密,而有關行為亦須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或發展利益,或對這些利益構成現實威脅。因此,單憑侵害商業秘密的指控,並不足以符合條文所列條件。

第3條所指的「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權利人」則包括商業秘密擁有人,以及獲擁有人許可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人。草案未有界定「中國商業秘密」,也未就上述國家利益條件訂出詳細判斷準則。單憑某實體與香港有聯繫,不能判斷它是否屬於建議制度的適用對象;這些問題須按具體事實及中國內地法律尋求意見。

商務部可採取的六項措施

如符合第2條的條件,第5條擬容許商務部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 限制或禁止有關實體從事與中國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及國際服務貿易活動,並禁止向其出口相關物項。
  2. 限制或禁止有關實體在中國境內新增投資。
  3. 限制或禁止其相關人員及交通運輸工具入境。
  4. 限制或取消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的工作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
  5. 按情節輕重,依法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
  6.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權限依法實施措施,相關企業、組織及個人須予配合。第5條並未訂明罰款金額範圍。

措施的商業影響亦可能波及交易對手。根據第9條,中國企業、組織或個人如在特殊情況下,確有需要與受第5條措施約束的外國實體交易,須向商務部申請並提供事實及理由,獲同意後才可進行相應交易或供應相關物項。合約本身不能代替商務部的同意。

調查及措施的變更

第6條擬賦予商務部權力,調查有關行為是否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或發展利益。受調查的實體須配合調查,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相關資料,也可陳述及申辯。如該實體不配合或妨礙調查,商務部可根據已掌握的事實作決定。企業、其他組織及個人亦可就外國實體侵害商業秘密的事宜,向商務部提出建議或舉報。

第7條訂明申請變更或取消措施的途徑。有關實體如主動改正、停止侵害、消除危險並賠償損失,可提出申請及相關事實和理由。商務部可應申請或按實際情況,評估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再決定維持、暫停、變更或取消措施。採取改正措施,並不保證原有措施會獲變更或取消。

根據第8條,調查、採取措施,以及維持、暫停、變更或取消措施的決定,均須公告,但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第4條另要求商務部、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資訊。企業準備回應時,仍須仔細識別敏感資料。第10條建議正式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並不表示徵求意見稿已經生效。

草案與現行商業秘密法律的關係

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仍是行政執法及民事救濟的基本法律框架。第10條將商業秘密界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且權利人已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經營及其他商業資訊。該條禁止以指明的不正當方式取得、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亦涵蓋第三方明知或應知侵權而作出的某些行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第126號令),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訂明行政執法的詳細規則。第5條明確將數據、算法、電腦程式及程式碼列為技術資訊。第9條列出適用於遙距工作、跨境協作及員工離職的保密措施。根據第15條,自行研發、對經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作反向工程,以及使用前僱員的一般技能及經驗,原則上不構成侵害商業秘密。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容許在指明情況下,限制境外人士及組織從事與中國有關的貿易活動。第40條亦禁止提供協助規避有關措施的服務。商務部草案明確以該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法律依據,建議措施須符合第2條的額外條件,並與現行行政及民事程序並行。外商投資企業亦可運用現行商業秘密法律框架,保護本身的資訊。

企業在徵求意見期間應檢視什麼

可先核對資訊來源。註明日期的設計檔案、版本紀錄、授權文件及獨立研發紀錄,有助說明企業合法持有或使用技術的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9條訂明民事舉證規則;第126號令第20條則涉及行政執法。按這些規則,被指侵權的一方或須反駁指明的證據。保存上述紀錄,有助企業為可能出現的爭議作準備。

接着應檢視實際存取安排。保密條款固然有用,企業亦應能說明哪些人可開啟設計檔案、供應商獲准保留哪些資料,以及員工離職後,其存取權限如何處理。合資項目、授權安排、供應商審查及收購資料室的權限設定,均須配合共享資訊的用途。

涉及中國的合約,應釐清由誰查核已公告的措施、是否需要按商務部草案第9條取得同意,以及延遲履約或禁止履約時適用哪些條款。在限制影響交付或服務責任前,宜先檢視履約、終止合約及法律變更條款。

徵求意見通知列明於2026年11月24日前提交意見的方法。企業可利用這段期間整理須向中國內地律師請教的問題,同時核對一旦發生爭議時所需的紀錄及合約。戴圖斯律師行可就商業合約所涉及的香港法律問題,以及僱傭保密安排提供意見。如需就這些香港法律事宜尋求協助,可聯絡戴圖斯律師行。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資料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戴圖斯律師行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涉及上述中國內地法律、規定及草案的問題,應諮詢具備當地執業資格的律師。本文按截至2026年10月27日所述法律、規定及草案撰寫,草案仍可能修改。有關英文譯文及說明僅供參考,應查閱中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