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起,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將正式獲得成文法的地位。《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早於2024年11月由立法會通過,政府已於2026年5月22日刊憲發出生效日期公告,指定條例的主要條文於2026年7月31日開始實施。司法機構亦同步配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2026年6月29日發出新的《實務指示40》,訂明法院日後如何處理與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的申請,並於2026年7月31日與條例同日生效。

如果您一直沒有認真考慮晚期醫療安排,或者多年前簽署過醫院管理局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後便束之高閣,現在是重新審視的合適時機。您並不孤單:醫院管理局病人於2025年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約有2,070份,較2013年的325份大幅增加,而新法實施後,需求勢必延伸至醫院以外。

預設醫療指示是甚麼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簡稱 AMD)是您在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時訂立的書面指令,訂明日後若失去自行決定的能力,且病情符合指示中指明的先決條件,便不得對您施以指定的維持生命治療。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CPR)、人工輔助呼吸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

條例附表2提供兩份範本表格(一份完整表格,另一份只針對拒絕心肺復甦術),可選擇的先決條件有三類:末期疾病;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以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晚期認知障礙症屬第三類)。

有兩點必須說清楚。預設醫療指示不是安樂死,任何人都不能藉此結束他人生命。它亦不能拒絕基本護理或紓緩治療:您不能透過預設醫療指示拒絕別人以口餵食餵水,維持舒適所需的照顧亦會繼續提供。

預設醫療指示在它未曾預計的危急情況下,亦有合理界限。指令只在您的病情符合所選的先決條件、而且情況屬您可合理預計的範圍內才適用。假設您在確診末期癌症後訂立了拒絕心肺復甦術的指示,其後卻在過馬路時被車撞倒:若醫生判斷危急情況源於意外而非癌症,仍可為您施救。法律不會把一個診斷解讀為拒絕日後一切治療。

在此之前,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只依靠普通法運作。精神上有能力的成年人清晰作出的預先拒絕治療決定,本已對醫生具約束力,但一直沒有成文法訂明指示應如何訂立、何時適用,以及遵從(或沒有察覺)指示的人有甚麼法律保障。第651章逐一回答了這些問題,並為醫治者和施救者提供保障:誠實而合理地相信指示屬有效並適用而不提供治療的人,可免承擔法律責任;因不知道指示存在或不信納其有效並適用而提供治療的人,亦同樣受保障。

如何訂立一份站得住腳的指示

法定的形式要求相當嚴格,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多。

訂立者必須是成年人,並在簽署時精神上有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現階段,指示必須以紙本書面訂立,在最少兩名成年見證人面前簽署,並註明簽署日期。其中一名見證人必須是註冊醫生,負責解釋指示的性質和每項指令的效果,並信納訂立者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兩名見證人都不得是訂立者的「利益攸關者」:大致而言,即在您的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下有權益的人、您任何保險單的受益人、獲您授予或設定權益的人,以及在您去世時因生存者取得權(例如與您聯權共有物業)而取得權益的人。換言之,配偶、子女和不少近親都不符合資格,這一點往往令人意外。由沒有上述權益的朋友或護士見證,通常較為穩妥。

政府鼓勵市民使用範本表格,我們也建議如此。自行擬定的格式如果指令清晰、符合法定要求,仍然可以有效,但正是這類文件最容易引起爭議,最終要由法院解決。

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則刻意設計得寬鬆。條例採取「訂立從嚴、撤銷從寬」的原則:只要您仍有精神能力,便可以書面撤銷、在成年見證人面前口頭撤銷、銷毀文件,或直接訂立一份新指示。政府日後亦會分階段推行電子途徑,以「醫健通」作為指定電子系統,首階段先實施紙本指示及其電子儲存。

已經簽了?大多數仍然有效

2026年7月31日之前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不會因新法而失效。只要符合條例訂明的條件,原有指示繼續有效,以醫院管理局表格訂立的指示更獲明文處理。不過,如果您的指示已簽署多年,值得對照新法的要求重新檢視,並在合適情況下改用法定範本表格重新訂立。新診斷、病情或預後改變、接受大手術或家庭狀況轉變,都是重新檢視的合適時機。一份有效而且與現況相符的指示,家人日後才不必為它對簿公堂。

無人知道的指示,等於沒有指示

有一點實際考慮,往往被法定形式要求掩蓋:醫護人員和救援人員沒有責任搜尋您的隨身物品尋找預設醫療指示。如果無人知道文件存在,實務原則正是您希望對其他人適用的一樣:有疑問,先救人。因此,請告知家人、照顧者和家庭醫生您已訂立指示,以及文件存放的位置。

條例亦訂明何謂有效證明(確效文本):正本、由註冊醫生或香港執業律師核證的副本,或(電子儲存推出後)儲存於醫健通的清晰電子影像。把一份核證副本交託可信的人保管,是成本極低的保障。若您真正關注的是在醫院以外拒絕心肺復甦術,應同時向醫生查詢基於預設醫療指示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救護人員依據的是法定命令表格,而不是放在家中抽屜的指示。

法院何時介入:《實務指示40》

絕大多數預設醫療指示一生都不會走進法院。但爭議確實會發生:家人質疑指示是否妥為訂立、醫院無法確定某項指令是否仍然適用,或者有人懷疑訂立者當時受到壓力。

條例第21條賦權原訟法庭在有人申請時作出宣告,裁定一份看來是預設醫療指示的文書是否確由該人訂立,或指示中的指令是否有效、是否適用,或既有效亦適用。醫治者、按合約負責病人醫療照顧的機構(例如安老院舍)、訂立者的至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孫子女等)、訂立者的同居伴侶(條例承認未婚伴侶,包括同性伴侶),以及經主診者合理認定與訂立者關係足夠密切的成年人,均無須法院許可即可提出申請;其他人則須先取得法院許可。

《實務指示40》是司法機構為這類申請訂立的程序規則,重點在於效率,以及保障處於案件核心的訂立者。幾項安排值得留意。

指示的訂立者通常會被列為被告人,而所有申請都必須送達法定代表律師,由其考慮訂立者是否需要訴訟監護人(即獲委任在訴訟中保障訂立者權益的人),以及是否由其本人擔任該角色。除非案件緊急,法院會在訴訟展開後28日內安排法官主持首次指示聆訊。至於真正緊急的個案,申請會經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轉介予可即時處理的法官;在登記處辦公時間以外,則由當值法官處理。這類案件往往分秒必爭,程序設計反映了這一點。

對家庭而言,實際影響是正面的:日後若有人質疑一份預設醫療指示,已有一條清晰而快捷的途徑取得權威裁定,不必再在一般法律程序中摸索。

預設醫療指示在整體規劃中的位置

我們常把預設醫療指示形容為大多數成年人始終沒有裝上的第三條凳腳。遺囑處理身故後的財產;持久授權書處理失去精神能力後的財務;預設醫療指示處理生命晚期的醫療決定。三者各有分工,互相不能替代,而且都必須在仍有精神能力時訂立。最後這一點最容易令家庭措手不及:到明顯需要預設醫療指示的時候,通常已經太遲。

如果您正打算訂立或修改遺囑、設立持久授權書,不妨一併處理這三份文件。這樣做還有一個不易察覺的好處:由起草遺囑的律師同時見證您的預設醫療指示,並妥善記錄您的指示內容和精神能力狀況,日後若有人質疑文件效力,也更站得住腳。我們的香港遺產規劃清單詳細說明三份文件如何互相配合。多花的功夫有限,卻能讓家人免於在最艱難的時刻替您作最艱難的決定。

戴圖斯律師行(TITUS)就遺產規劃、精神能力事宜以及涉及預設醫療指示的爭議提供法律意見。如欲了解如何在訂立遺囑或持久授權書的同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或正面對相關爭議,歡迎聯絡我們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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