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想起離婚,就聯想到法庭上針鋒相對的一幕。但香港大部分離婚都不是這樣。只要你和配偶都同意婚姻已經走到盡頭,整個過程大多只是文書工作、一段等候期,加上兩份會寄到你信箱的法院命令。事先了解每一步,能拿走當中不少恐懼。

以下就是香港離婚實際上是怎樣走的,由最初的疑問,一直到最後的絕對離婚令。

首先:你究竟能否在香港申請?

能否在香港展開離婚,取決於兩件事。

一是時間。結婚頭一年,一般不能提出離婚呈請。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除非屬於異常困苦或異常敗行的情況,否則婚後十二個月內不得提交離婚呈請。不過,你仍可依據在頭一年內已經開始的分居來申請。

二是與香港的連繫。只要任何一方在入稟時以香港為居籍、在入稟前三年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連繫,香港法院便可處理你的離婚(第179章第3條)。對大部分在港生活和工作的人來說,最後一項很容易符合。如果你在海外結婚,或其中一方後來已離開香港,就值得趁早查清楚,因為你在哪裏入稟,隨時會改變財務上的結果。

唯一的理由,與五項事實

香港離婚只有一個理由:婚姻已無可挽救地破裂。要證明這個破裂,你須依據第11A條下五項事實其中之一:對方通姦而你認為無法忍受與其共同生活、對方的行為令你不能被合理期望與其共同生活、對方遺棄你至少一年、雙方同意下分居一年、或未經同意下分居兩年。

實際操作上,大部分離婚都採用不合理行為、同意下分居一年、或未經同意下分居兩年。在可行的情況下,分居的途徑較為可取,因為當中不涉及任何過錯的指控;但這些途徑的前提,是雙方確實已經分居。

單方呈請,還是聯合申請?

入手的方式有兩種。

單方呈請,是由一方(呈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另一方(答辯人)作出回應。聯合申請,則是雙方一同提出——在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香港容許這樣做。就實際運作而言,兩者非常相似,尤其是聯合申請同樣要求分居一年,或在申請前一年已提交通知。不過,有些人覺得聯合申請這條路少一點對立,因為毋須由一方向另一方送達文件。

入稟之後,一步一步怎樣走

以一宗無爭議個案為例,過程大致如下。

你(或你們雙方)在家事法庭提交呈請或聯合申請,連同結婚證書;如有18歲以下子女,還要附上一份陳述,列明對他們的安排。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8條,在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之前,法院必須信納對子女的安排令人滿意,或已是所能作出的最佳安排。所以這部分相當重要。

如果離婚屬無爭議,程序會循所謂的特別程序進行。就離婚本身而言,雙方通常都毋須出庭。法官會審閱文件,若一切妥當,法院便會頒下暫准離婚令。這是一項臨時命令,代表法院信納婚姻已經破裂,但你還未正式離婚。

暫准離婚令之後,有一段最少六星期的等候期。等候期一過,申請人便可申請絕對離婚令——這才是真正終止婚姻的最終命令。命令一頒,你就正式離婚。

財務和子女的問題,是與離婚同步處理,而非之後才處理。如果一切都已談妥,你們的協議可以化成法院批准的同意令。如果未談妥,這些問題便走自己的一條路(財務糾紛排解,有需要時再加聆訊)——正是這一步,令一宗離婚由無爭議變成有爭議。

需要多長時間?

在香港,一宗無爭議離婚由入稟到絕對離婚令,通常需時約四至六個月,前提是文件齊全妥當、子女的安排也已談妥。至於有爭議個案,即財務或子女要爭的個案,所需時間長得多,往往要兩至三年。

影響時間表最關鍵的一環,就是共識。凡是你們自行談妥的事項,法院就不必再費工夫。想了解每一個層級的過程大概花費多少,可參閱我們這篇指南:香港離婚要花多少錢

甚麼情況會變得更複雜

上面那個乾淨俐落的版本,假設了情況相當簡單。但現實總有枝節:配偶身在海外要送達文件、資產或物業散落在不止一個國家、家族生意、又或者對子女有一個你們自己過不了的分歧。這些每一樣都會改變當中的工作量,有些甚至改變策略。如果你在海外結婚,或財務橫跨多地,我們這篇指南會是不錯的下一步讀物:在海外結婚後可否在香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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