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香港人都不會主動想起遺產規劃,直到事情出了問題。家人病倒、生意拍檔突然離世、父母患上認知障礙症卻沒人能處理他們的銀行戶口……去到那一刻,能選的路已經不多,而且費時、費錢。

無論你是生意人、公司董事、家庭財務的主要負責人,還是單純一個有資產要保障的人,都應該預先準備好三份法律文件:遺囑持久授權書(EPA)、和預設醫療指示。這三份文件加起來,才構成一份在香港算得上「負責任」的遺產規劃基礎。

本文將解釋每份文件的作用、為何重要,以及三者如何配合,保障你、你的家人與你的業務。

為何遺產規劃重要——尤其在香港

香港沒有遺產稅,所以不少人以此為藉口不去做規劃。但沒有遺產稅,不代表沒有問題

如果你離世時沒有遺囑,你的遺產會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的法定分配方式處理——不是按你意願,而是按公式。如果你在訂立持久授權書前就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你的家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申請,才有權處理你的銀行戶口。整個過程可能長達數月,費用達數萬港元。

而如果你對自己在危急情況下的醫療決定有明確想法,卻沒有預設醫療指示,你的意願未必會被遵從。

遺產規劃不是稅務問題,而是控制權、清晰度,和不讓你關心的人日後無謂受苦的問題。

文件一:遺囑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訂明你離世後資產如何分配。它同時讓你委任遺囑執行人、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並作出特定的饋贈安排。

沒有遺囑會怎樣?

如果你在香港無遺囑而離世(俗稱「無遺囑繼承」),你的遺產將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分配方式視乎家庭結構——例如,如遺下配偶及子女,配偶將獲得所有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港幣50萬元,以及餘下遺產的一半,子女則均分另一半。

這未必是你原本想要的結果。 法律不會為重組家庭、同居伴侶、特定饋贈,或業務傳承的特殊安排作個別考慮。

生意人與公司董事尤其要留意

如果你持有私人公司股份,而離世時沒有遺囑或股東協議,那些股份會成為遺產一部分,須經遺產承辦(probate)程序處理。換句話說,在取得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之前,沒有人能處理該批股份——不能行使相關權利、不能轉讓、不能出售。對一盤正在運作的生意來說,這段空窗期可以造成嚴重干擾。

訂立遺囑,可以讓你清楚指定:誰承繼股份、公司應如何處理、由誰擔任執行人去完成交接。可參考我們的公司及商業法服務了解更多業務傳承安排。

在香港訂立有效遺囑的基本條件

  • 立遺囑人須年滿18歲,且精神狀態正常;
  • 遺囑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 立遺囑人須在兩名獨立見證人面前簽署;
  • 兩名見證人亦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
  • 見證人不可是遺囑的受益人。

文件二:持久授權書(EPA)

持久授權書是受《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規管的法律文書。它讓你在仍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預先委任一位或多位受權人,以便在你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代你處理財務事宜。

持久授權書與一般授權書最關鍵的分別在於:一般授權書會在你喪失精神行為能力的一刻即時失效,而持久授權書會「持久」有效,即使你失去能力,文件仍繼續運作。這正是它設立的意義所在。

沒有持久授權書會怎樣?

如果你已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卻未訂立持久授權書,你的家人不能直接去銀行代你處理財務。他們必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向高等法院申請,獲委任為你「產業受託監管人」(committee of the estate)。這個法庭程序費時、費錢,而且對家人構成明顯壓力。

在你喪失能力至法庭委任監管人之間的空窗期,帳單可能未能按時支付、公司可能無法正常運作、家人甚至可能無法動用資金應付日常開支。

如何在香港訂立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第501A章)所指定的格式。授權人須先在一名註冊醫生面前簽立,由醫生證明授權人具備精神行為能力;並須在該醫生簽署證明書後的28日內,由授權人在一名在香港執業的律師面前再次簽立,由律師進一步作出證明。該名醫生及律師均不可以是你擬委任的受權人。

當你開始喪失(或已經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持久授權書須向高等法院註冊,受權人才可以開始行使授權書下的權力。

為何持久授權書在香港仍然罕見

儘管持久授權書極為重要,在香港仍然偏少人使用。2018至2022年間,全港只有約4,012份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

這個數字反映社會對持久授權書仍有顯著認知落差——而這個落差,可能令成千上萬個家庭日後要面對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的昂貴法庭程序。

文件三: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簡稱 AMD)讓你事先訂明你對醫療方案的意願,尤其是在指定情況下,是否希望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有關治療可能包括人工呼吸、心肺復甦法(CPR),或人工營養與補液。

新法例:《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

香港立法會於2024年11月20日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英文:Advance Decision on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Ordinance,2024年第30號條例),這是一項重要的發展。過往,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的法律效力一直屬於灰色地帶——醫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未必有信心遵從病人的指示。

新條例改變了這個局面。它為病人及醫護人員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並為依從有效預設醫療指示的醫護人員提供法律保障。該條例預計於2026年5月實施

預設醫療指示涵蓋什麼?

根據新框架,當你處於以下情況時,可以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 末期疾病;
  • 持續植物人狀態;
  • 不可逆轉的昏迷。

有關指示必須在你自願並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作出。

預設醫療指示與持久授權書有何不同?

持久授權書處理財務事宜;預設醫療指示處理醫療決定。兩者針對不同情況,但對於任何希望「在自己無法發聲時仍然保留決定權」的人來說,同樣重要。

簡單一句:持久授權書保障你的金錢與生意,預設醫療指示保障你的身體與尊嚴。

三份文件如何互相配合

每份文件,應對不同的風險:

  • 遺囑——你離世後,資產與家人的安排;
  • 持久授權書——你生前若喪失精神行為能力,誰來處理你的財務;
  • 預設醫療指示——當你無法表達意願時,你希望(或不希望)接受哪些醫療方案。

沒有遺囑,法律替你決定資產歸誰;沒有持久授權書,法庭替你決定誰管你財務;沒有預設醫療指示,醫生只能按其最佳判斷替你治療。每一個情況,都是別人替你作決定。

對生意人、公司董事,以及任何要負責重大家庭財務的人而言,同時持有這三份文件並不是過度規劃,而是最基本、最負責任的準備

香港遺產規劃實用清單

以下幾項,可以作為你檢視自身狀況的起點。逐項核對,看看哪裡仍有缺口:

  • 有效遺囑:內容是否反映你目前的意願?自上一次重大人生事件(結婚、離婚、添丁、創業)後,有沒有更新?
  • 持久授權書:是否已委任受權人?授權範圍是否涵蓋所有相關的財務事項?
  • 預設醫療指示:你是否已就維持生命治療的意願作出紀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預計於2026年5月生效,但現在已經可以開始思考。)
  • 執行人與受權人的人選:你所委任的人,現在是否仍然合適及願意接受委任?他們是否清楚你的資產位置?
  • 業務傳承計劃:如你持有私人公司股份,是否已考慮一旦你離世或喪失能力,股份會如何處理?
  • 跨境考量:如你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持有資產,是否需要另行訂立遺囑或作其他法律安排?
  • 文件存放:你的家人和/或律師,是否知道正本文件存放在哪裡?

常見問題

這三份文件我全都需要嗎?

理想情況下,三份都需要。每份對應不同情境:遺囑處理離世後的事宜、持久授權書處理生前的財務能力問題、預設醫療指示處理醫療決定。三者齊備,保障才算完整。

在香港做遺產規劃大概要多少錢?

收費視乎複雜程度。由律師草擬的一份簡單遺囑,通常由幾千元港幣起。持久授權書則需同時聘用醫生及律師,另加高等法院註冊費港幣440元。與日後沒有這些文件所要承受的成本和困擾相比,這筆投入並不算高。

我還年輕,身體又好,真的需要嗎?

意外與突如其來的疾病不會看年齡。如果你有生意、有供養對象,或需要負責家庭財務,這三份文件就與你有關,無論你多年輕

我可以自己準備這些文件嗎?

遺囑可以親筆書寫,但無論是否手寫,都必須按《遺囑條例》(第30章)的規定簽立——須由立遺囑人簽署,並在兩名見證人見證下作出,否則遺囑不會生效。用字或簽立程序上的任何錯誤,都有機會令遺囑無效或引發爭議。持久授權書方面,法律上必定要有律師及註冊醫生參與。對於如此重要的文件,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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