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可以加入競爭對手嗎?拆解香港「競業禁止條款」的常見迷思

這是每一位初創企業創辦人及中小企老闆的噩夢情境:
你的核心員工遞交辭職信。
兩星期後,你發現他不只是離職——
而是加入了你最大的競爭對手,甚至可能帶走你的商業機密及客戶名單。

你急忙翻查僱傭合約。
找到了: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ition Clause)
上面寫明:離職後 12 個月內不得加入競爭對手。
你頓時鬆一口氣。

但問題是——
你真的安全嗎?

香港的法律現實:限制性條款(Restrictive Covenants)並不簡單
在香港,有關競業禁止條款(法律上稱為「限制性條款」)的法律相當複雜。
法院需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 僱主保護業務的權利
• 僱員謀生及自由就業的權利

在 TITUS,我們經常協助企業處理這類成長風險。
今天,我們為你拆解:什麼情況下競業禁止條款才真正具法律效力?


黃金法則:「合理而且必要」

香港法律的起點立場是:
競業禁止條款在表面上(prima facie)屬於不可執行,
因為它被視為對「自由貿易及就業」的限制(restraint of trade)。

如你希望法院執行該條款,
舉證責任完全落在僱主身上,你必須證明兩點:

  1. 合法商業利益(Legitimate Business Interest)
    你必須證明你正在保護的是真正的商業資產,例如:
    • 商業機密
    • 保密資料
    • 客戶關係
    而非單純「阻止競爭」。
  2. 合理性(Reasonableness)
    限制範圍 不得超出保障該利益所需的程度。

若你的條款未能通過這兩項測試,
法院 不會替你修改條款,
而是 直接將整條條款作廢。


三大常見迷思(Coffee Shop 法律傳言)

香港坊間充斥大量錯誤理解,我們逐一拆解:

迷思一:「唔俾人工,條競業禁止就無效」

香港法律 並無規定 僱主必須在限制期內向前員工支付薪金。

  • 但實務上:
    若僱主願意在限制期間提供補償,
    有助法院認為執行條款對前員工造成的不公較少。
    但「沒有補償」≠「自動無效」。

迷思二:「一定要列出所有競爭對手名稱」

錯誤,而且可能有風險。
你不需要列出「A 公司、B 公司、C 公司」。
事實上,這樣做反而留下漏洞——
因為下月出現的新競爭對手不在名單內。

  • 最佳做法:
    以業務性質定義競爭對手,例如:
    「任何在香港從事數碼營銷服務的公司」

迷思三:「所有人一律用 12 個月限制」

這是最容易令條款被法院推翻的做法。
「一刀切」極少合理。


12 個月可能合理:
對象是 CEO 或策略主管,掌握公司長期核心機密。
12 個月極可能不合理:
對象是初級銷售員或普通行政人員。

  • 風險重點:
    若法院認為 12 個月太長,
    不會幫你改成 6 個月,
    而是 直接取消整條條款。

「可執行性測試」清單

你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在三方面同時合理:

1. 時間(Duration)

限制多久?

  • 一般合理:3–6 個月
    (例如對沖基金交易策略生命周期通常約 6 個月)
  • 高風險:超過 6 個月(例如 12 個月)
    必須有強力理由支持。

2. 地區(Geographical Scope)

禁止在哪裡工作?

  • 合理:與你實際業務地域一致
    例如香港本地麵包店,只能限制香港。
  • 高風險:「全球禁止」
    除非你是跨國集團且員工負責全球業務。

3. 職能範圍(Scope of Role)

禁止做什麼工作?

  • 合理:只限制真正構成競爭的職位。
  • 不合理:
    例如禁止前銷售總監到競爭對手做清潔工。

給僱主的重點結論

不要依賴恐嚇條款。
一份寫得不好的競業禁止條款只是 紙老虎(Paper Tiger)
看起來嚇人,實際毫無殺傷力。

停止使用網上模板。
應根據:
• 員工職級
• 接觸機密程度
• 實際商業風險
量身訂造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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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用途,
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香港僱傭法高度依賴個案事實。
如需就具體僱傭合約或競業禁止條款獲取法律意見,
請諮詢合資格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