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超高淨值人士(UHNWI)而言,婚姻不僅是一段浪漫關係,更是家族、資產組合與世代傳承的結合。在香港,離婚時資產分配的法律起點為五五分帳(源自具里程碑意義的 LKW v DD 一案)。若在缺乏適當保障的情況下解散婚姻,對財務而言後果可能極為嚴重。

在 TITUS,我們深明對客戶而言——無論你經營的是上市集團,抑或高速成長的初創企業——保護你一生建立的成果並非犬儒,而是負責任的資產管理與管治。

以下為有關 香港高端人士如何保障資產 的深入研究,
內容遠超一般坊間建議,專為超高淨值人士而設。

1.「婚前協議」:並非自動具約束力,但具決定性影響

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s)— 資產保障的第一道防線

常見誤解:
「婚前協議在香港根本沒有用,寫咗都冇效。」

法律現實:
自香港終審法院於 SPH v SA(2014) 一案作出具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並正式採納英國 Radmacher v Granatino 的原則後,
香港法院現時會對婚前協議給予「具決定性的重要考慮權重」(decisive weight)。

雖然婚前協議 並非如商業合約般自動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如符合以下條件,法院 極有可能予以尊重及採納:

  • 自願訂立(Freely Entered)
    雙方必須在 無壓力、無脅迫 的情況下自願簽署。
    例如:
    • 不應在婚禮前極短時間內簽署
    • 不應存在情緒或家庭壓力
  • 充分理解(Full Appreciation)
    雙方必須:
    • 各自獲得獨立法律意見;及
    • 作出 全面及真實的財務披露

    否則,協議的法律效力將大打折扣。
  • 公平性(Fairness)
    協議 不得:
    • 導致其中一方在離婚後陷入經濟困境;或
    • 忽視或損害 子女的合理需要

實務策略:UHNWI 如何進一步強化保障
– 「背對背協議」(Back-to-Back Agreements)
超高淨值人士往往持有 跨司法管轄區資產。
例如同時在 香港及紐約 擁有重大資產時,
實務上會在 兩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訂立內容互相呼應的婚前協議,
以確保 跨境可執行性與一致性。

– 定期更新婚前協議
如出現 重大人生或財務變化,例如:
• 企業上市
• 重大投資或資產重組
• 子女出生
• 移居或改變稅務居所
應適時更新婚前協議,以確保條款仍然切合當前實際情況。

2. 家族信託:是防護盾,而非堡壘

不少超高淨值人士誤以為,只要把資產放入 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便可「完全不受影響」。
在香港,這是一個相當危險的誤解。

潛在風險
在備受關注的 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俗稱 Otto Poon 案)中,
香港終審法院 實質審視並「穿透」了一個設於澤西島的信託架構。
由於丈夫 保留過多控制權,並能實際動用信託資本,
法院裁定該等信託資產屬於婚姻的 「可動用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
因此 可被納入離婚時的資產分配考慮範圍。
換言之,信託並非天然免疫;關鍵在於 實質控制與可得性。

超高淨值人士UHNWI 的正確做法

  • 世代信託(Dynasty Trusts)
    於婚前多年(即 Ante-Nuptial Settlements)設立的信託,
    其防護力 遠高於 在婚禮前夕或婚後才設立的信託。
    時間點非常關鍵——
    越接近婚姻關係,越容易被法院視為 為規避離婚分配而設。
  • 真正放棄控制權(Removal of Control)
    設立人(即你)必須 實質及真誠地放棄控制權。
    若你仍然:
    • 可隨意 任免受託人;
    • 可 要求即時分派現金或資本;或
    • 透過側門影響投資或分派決定;
    離婚法院 極有可能視該等資產為你的個人資源。
  • 排除配偶於受益人類別之外(Exclusion of Spouses)
    部分高階架構會 明確將現任及未來配偶排除於受益人類別之外。
    然而,此類安排 必須極度謹慎設計:
    若被法院認定為 虛假安排(sham) 或僅屬形式操作,
    反而會 削弱整體架構的可信性與防護力。

3.「婚姻化」(Matrimonialisation)陷阱

即使已訂立婚前協議並設立信託,
婚姻期間的實際行為 仍然可能 徹底破壞原有的資產保障安排。

資產「混同」的高風險
若你將原本屬於「受保護」的個人資產:
• 從獨立帳戶提取資金;
• 用於購買 家庭居所;或
• 用於 共同生活開支或家庭用途;
在法律上,這可能構成 資產混同(commingling),
並引發 「婚姻化」(matrimonialisation) 的風險——
即原本屬於你個人的財富,轉化為可供婚姻分配的共同資產池。

對婚前協議的影響
在 受制於婚前協議條款 的情況下,
如一方 違反協議中的特定條款,
該協議 有可能被視為可撤銷(voidable)。
其後果是:
原有的資產保障安排可能在離婚時不獲法院採納,
雙方將失去原本預期的保護。

實務建議:嚴格的資產「衛生管理」
我們一貫建議客戶:
• 嚴格區分帳戶用途
• 「他的(His)」、「她的(Hers)」、「我們的(Ours)」
除非有清楚及刻意的安排,否則不應互相接觸
在簽署任何協議前,
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所有條款,
確保日後的實際操作 不會無意中違反協議精神。

4. 公司管治與股東協議

對企業持有人而言,
離婚不單是私人問題,更可能令公司運作陷入癱瘓。
如法院裁定你的前配偶可獲分配 50% 的股份,
他/她 理論上可能成為股東,甚至出席董事會會議,
對企業管治、決策及商業機密構成重大風險。

解決方案(The Fix)

  • 優先購買權(Pre-emption Rights)
    應檢視並更新公司的:
    •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或
    • 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

    加入條款規定:
    如股份因 離婚或法院命令 而需轉讓,
    其他現有股東享有優先權,
    可按 公平市值 回購有關股份。

    實際效果:
    • 前配偶 不會進入董事會或公司管治層;
    • 前配偶 以現金結算,而非持有股權;
    • 公司控制權與穩定性得以維持。

總結:UHNWI 資產保障清單

  1. 訂立婚前/婚後協議(Prenup / Postnup)
    這並非不浪漫,而是清晰與保障。
    建議 至少於婚禮前 28 日簽署,並確保雙方獲得獨立法律意見。
  2. 全面審視你的信託架構
    若你把信託當作「私人提款機」,
    法院亦極有可能如此看待。
  3. 嚴格分隔資產
    婚前財富應維持於 獨立結構及帳戶 中,避免混同。
  4. 保障企業控制權
    透過股東協議,
    防止股份因離婚而轉移至前配偶名下。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
並 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香港婚姻及家事法屬高度複雜且須視乎個別事實而定。
如你就自身情況需要法律意見,
請諮詢合資格的執業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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